本會章程經106年10月21日第四屆第五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第二章第九條,修訂前、後條文對照如下:

修訂後

修訂前

說明
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個人會員未繳納當年度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永久會員連續二次未出席會員大會,暫時停權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 

 

修訂後章程全文請詳相關頁面:
http://www.tlea.org.tw/index.php/about/about_organization